提起公诉菏泽一村干部挪用29万扶贫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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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28日,菏泽市单县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起诉书

详细内容如下: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单检二部刑诉〔〕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某某镇某某村党支部书记,住某县**镇**庄**村**村。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于年5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年5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11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某某镇某某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某某镇财政所扶贫资金29万元用于借给张某乙,该款被张某乙用于交纳加油站建设项目保证金。年11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将上述款项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时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某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挪用扶贫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纳

检察官助理孙世巍

年6月8日

来源:中国检察网、菏泽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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