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宾馆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宾馆未对所经营的食品及提供的住宿服务进行明码标价,涉嫌未履行明码标价的法定义务,为进一步查清事实,该局立案进行调查。经查明,自年12月开业以来,某宾馆未按要求对所经营的食品及提供的住宿服务进行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成立。
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某宾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不标明价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情形的规定,该局责令某宾馆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元。
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规定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某宾馆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依法受到处罚。
明码标价是价格管理的一项行政性强制制度,是价格管理最基本的形式和内容之一。明码标价是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实行明码标价,有利于国家对市场价格进行宏观调控;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正当竞争;有利于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优质商品,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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