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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成武县驾驶人王某芳来到单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将一面写有“秉公执法,维护正义”的锦旗送到民警手中,对办案民警秉公执法,一心为民的工作精神表达谢意。原来,3月4日10时50分许,单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王某芳驾驶车牌号为冀A19***的大货车在单县北外环与君子路路口,被一辆同方向行驶电动三轮车追尾。接到报警后,执勤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经现场勘查,发生事故时,王某芳驾驶的冀A19***大货车停车等待绿灯,单县徐寨镇妇女司某驾驶电动三轮电动车,撞至该大货车尾部,致司某受伤,两车损坏。
勘查完现场,固定好证据后,民警先后三次通知司某到事故科接受处理。司某每次都答应前来处理,每次又都爽约,但一直要求大货车驾驶人给她赔钱。大货车驾驶人认为自己当时正在等待绿灯,没有事故责任,不愿给司某赔钱,司某就一直耗着,不肯处理。3月9日,单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司某未到达事故科接受处理的情况下,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及固定的证据,认定了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司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司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芳无责任。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崔如坤通讯员陈培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