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单县一恶势力团伙犯罪案宣判

12月1日,单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被告人张某玲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妨害作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其余10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刑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玲注册成立菏泽某公司,公司成立以后主要从民间吸收资金转而向个人或者企业放贷。从年下半年以来,张某玲在催收贷款过程中,安排被告人庞某山、张某作为专门要账人员,后又雇佣被告人黄某朋、成某涛、赵某正、马某露和袁某华、李某、冯某两伙社会人员,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在张某玲的统一组织下,上述人员多次有组织的实施“软暴力”手段进行催债,致多家被要账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团伙,其中被告人张某玲系“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活动的纠集者,其余10名被告人系一般参与者。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采取暴力、恐吓、骚扰他人等“软暴力”手段催收高利贷产生的非法债务及其他非法债务,情节严重行为规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人要通过正规途径借款,对于出借人也要通过合法途径催讨债务,切莫使用暴力、软暴力等手段进行催收,否则将可能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来源:单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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