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单检刑检刑诉〔〕45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汉族,务工,初中文化,住广西省宾阳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年8月19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6********,汉族,务工,初中文化,住广西省宾阳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年5月15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年12月19日退回单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单县公安局于年1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7月至年5月,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乙,使用QQ寻找使用苹果手机的QQ陌生人加好友,以可以观看淫秽视频为诱惑,欺骗被害人登录事先准备好的苹果手机账号。后欧某甲、欧某乙修改登录密码,控制被害人的手机,以使被害人手机无法使用威胁被害人,敲诈被害人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年8月,欧某甲使用上述方法控制了马某某的苹果X手机,敲诈马某某元人民币。
2.年9月1日,欧某甲使用上述方法控制了李某某的苹果6S手机,敲诈李某某元人民币。
3.年9月17日,欧某甲使用上述方法控制了王某的苹果X手机,敲诈王某元人民币。
4.年11月6日,欧某甲使用上述方法控制了乔某的苹果7手机,敲诈乔某元人民币。
5.年2月20日,欧某甲使用上述方法控制了刘某的苹果X手机,刘某将元转给欧某某从欧某某手中借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