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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闪电新闻10月1日讯9月28日,菏泽市单县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上午9时,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等恶势力集团犯罪一案公开宣判,8名被告人获刑。其中,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姜某甲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姜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其余6名被告人对指控罪名认罪认罚,分别判处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下午3时,被告人丰某甲、丰某乙等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公开宣判,5名被告人获刑。5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处八个月至三年六个月的不等刑罚。
其中关于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等恶势力集团犯罪一案,本案自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经菏泽市单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年以来,被告人姜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单县城区内纠集被告人姜某乙、丁某强(在逃)、王某贺、张某、时某、肖某腾、丁某等人,从事违法放贷、违法帮人讨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年底逐步形成了以姜某甲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组织在单县城区内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及所产生的非法影响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菏泽市单县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