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一女子,陈某某被起诉

3月5日,中国检察网发布了一则消息,菏泽一名女子长期在菏泽单县**宾馆中,容留、介绍多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从中牟利,被起诉...

涉嫌容留卖淫罪

3月5日,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人民检察院发布案件消息,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被菏泽单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营宾馆容留卖淫女卖淫

(网络配图)

被告人陈某某在*县**村内经营一家**宾馆,自年3月份以来,在**宾馆内容留、介绍卖淫女许某某、关某某、苑某某从事卖淫行为,卖淫女收取嫖客嫖资后与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分成。现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共计获利人民币90元。

被告人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汉族,文盲,住*县**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年7月1日被菏泽市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菏泽市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追究刑事责任

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网络配图)

本案由菏泽市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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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史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史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依法判处

(网络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卖淫女和嫖客牵线搭桥,并提供场所供卖淫女和嫖客从事卖淫嫖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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