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0月7日
小编了解到
单县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则起诉书
详细内容如下: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单检一部刑诉〔〕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县***镇**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年8月2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县**镇**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年8月2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褚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07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以包工包料包安装的形式,与单县**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签订了碎石机传送带设备安装合同,后雇佣被告人褚某某和张某某进行安装。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二人均未取得特种机械操作证的情况下,安排使用**公司的铲车进行安装,并且未向二人提供进行高空作业所需要的安全装备。年7月25日10时许,在安装碎石机传送带架子时,张某某站在3.75米高的碎石机筛石子的筛子上施工,被告人褚某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特种机械操作证的情况下,驾驶铲车吊着传送带架子倒车安装,导致传送带架子外移,钩住张某某的裤腿,导致其从高空掉落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符合高坠至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褚某某到单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司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由单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镇**厂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褚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帅敬如
检察官助理谢囡囡
年8月10日
来源: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