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环资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李某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利用事先购买的“扁毛霜”搅拌玉米碎后,撒在本村农田里毒鸟。先后四天时间,共计毒死只珠颈斑鸠与只麻雀。经单县林业局鉴定,被告人李某毒死的珠颈斑鸠和麻雀属于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其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以及生物多样性和平衡性,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本院依非法狩猎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单县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并支付生态补偿金十五万二千一百元。

重要意义:

对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让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者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救济,更对潜在、有类似行为的人有着警示和震慑作用,起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法律效果。

案例二

被告人朱某德、种某生犯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年9月1日晚,被告人朱某德、种某生利用照明头灯、捕捉杆等工具捕捉壁虎,朱某德捕捉只,种某生捕捉的壁虎只。经单县林业局鉴定,朱某德、种某生捕捉的壁虎为野生无蹼壁虎,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德、种某生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二被告人的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以及生物多样性和平衡性,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依非法狩猎罪判处朱某德、种某生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在单县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分别支付生态补偿金人民币十七万九千五百元、十九万元。

典型意义:

生活中常见的野生麻雀、野生壁虎、青蛙等都是“三有”动物,任何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收购野生动物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案的依法审理,有助于教育广大群众牢固树立“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理念,做到禁止捕杀、食用野生动物,敬畏自然,尊重生命。

案例三

被告人许某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

基本案情:

年10月1日,被告人许某德在担任村支部书记期间,以牟利为目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擅自以村委会名义与高老家乡曹叵集行政村村民范某领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加盖单县高老家乡许楼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公章,非法将本村43.94亩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范某领,租期20年,地类性质为基本农田。

裁判结果:

被告人许某德在担任村支部书记期间,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本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非法转让土地,国家明令禁止,国家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农用土地严禁未经审批转变使用性质,尤其是将耕地转换为建设用地。近年来,国家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对农村土地违建、违规转变使用性质进行了严厉的打击。但是,在广大农村地区,违反规划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耕地用途进行违法建设,造成土地沙化、土壤肥力消失等问题仍比较严重。此类违法行为无视国家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规,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生态环境破坏。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遏制此类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案例四

牛某先诉山东某有限公司、山东某通用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航空公司)、山东凤凰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航空公司)在成武县以及单县东部几个乡镇通过飞机喷洒农药(主要成分为灭幼脲)的形式防治美国白蛾。飞防期间,单县五个乡镇陆续出现大面积蚕死亡,单县农业局委托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进行检验,经检验送检桑叶均含有灭幼脲,灭幼脲对桑蚕有明显的毒害作用。牛某先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一万三千六百八十元。

裁判结果:

本院一审认为,气象资料显示,通用航空公司、凤凰航空公司飞防期间,曾出现促使雾化药液飞向原告养蚕所在地的风向,药液雾化后,在重力和风力的多种因素影响下,可能漂移到原告养蚕所在地,污染当地的桑叶,引起桑蚕进食中毒死亡的后果;被告两航空公司未举证证实其存在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的情形或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蚕农受害程度、影响程度态势图以及双方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判决通用航空公司赔偿牛某先元,凤凰航空公司赔偿牛某先元。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组织两航空公司与以原告为代表的蚕农达成和解,牛某先撤回起诉,两航空公司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跨区域航空作业造成蚕农受损的环境污染案件,各级政府为了消灭美国白蛾适时集中消杀是利国利民之事,但由于相关宣传不到位、沟通不畅、蚕农防护意识不强,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保全证据,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和难以评定。人民法院为了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分别到航空公司空管部门了解有关飞行路线,到气象部门调查当时天气情况(尤其是风向),到蚕种出售单位调查蚕种出售情况,并委托有关部门对原告损失情况进行了鉴定,对同类案件的审理有借鉴意义。该案最终调解处理,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五

单县人民法检察院诉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马某贵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单县某加油站于年10月26日签订了《单县S号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单县某加油站竞得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与同日签订了出让合同。合同生效后,单县某加油站一直未开工建设,造成国有土地闲置超过两年,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依照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土地闲置应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催收违约金,但其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土地处于闲置状态,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

裁判结果:

经查明,被告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涉案土地闲置状况消失,违法事实已经不存在,社会公共利益得以挽回,公益诉讼起诉人单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撤回起诉决定。经本院勘验,涉案土地闲置状况已经消失,违法已不存在,社会公共利益得以挽回,准许公益诉讼起诉人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土地是一个国家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珍惜并充分利用好每一寸土地是国家土地政策的根本,对闲置、抛荒土地行为应严厉禁止。通过公益诉讼,有效地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了良好样本。

编辑:赵现俊

整理:魏中飞

审核: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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