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一村委会主任侵吞贫困户扶贫救济款获

审判现场

赵某忠,单县某行政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主任,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镇政府统计、申报本村国家种粮补贴、办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职务便利,以本村低保户陈赵氏的名义套取国家种粮补贴款元,截留陈赵氏的低保金、养老保险金等特殊款项元(案涉截留陈赵氏扶贫救济等款项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已全部返还)。

我院于年8月10日对被告人赵某忠贪污案依法立案受理。同月19日,党组成员、副院长蒋勇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赵某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被告人赵某忠退缴的涉案种粮补贴款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单县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随着一声法槌落下,被告人赵某忠在被告席上低着头接受了法律的审判。冒领、截留贫困户救济款的赵某忠最终迎来的是法律的严惩。

近年来,单县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保障社会安定、惩治违法犯罪的职能作用,在完成自身脱贫攻坚任务的同时,严惩扶贫领域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近两年依法从严判处该类犯罪案件16件28人,为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提供了精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第十九条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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