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正式实施。当日,由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菏泽市人民政府主办,菏泽市林业局、曹县人民政府承办的山东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题宣传活动暨菏泽市湿地保护工作现场会在曹县黄河故道国家湿地公园举行。省自然资源厅相关领导及我市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近50人参加活动。
活动现场,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总工程师郑汝志在致辞中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是我国专门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首部法律。它的正式实施,将科学保护湿地的理念和有益做法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并对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利用、湿地修复、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要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不断探索湿地保护修复新路径、新举措,更好地发挥湿地保护在推动“美丽山东”建设和落实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中的积极作用。
据菏泽市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李璐璐介绍,当前我市建设省级以上湿地公园14处,其中国家级4处,省级10处。东明黄河国家湿地公园、曹县黄河故道国家湿地公园、单县浮龙湖国家湿地公园3处湿地已被正式列入《山东省重点保护湿地名录》(第一批)。通过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的实施,我市湿地生态系统与野生动植物资源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功能不断加强,生物物种资源日益丰富,蓄水滞洪能力得到充分发挥。
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提出了三个“不得”和十五项“禁止”,其中三个“不得”中涉及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且不能建永久性建筑,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在相关部门执法过程中不得拒绝、阻碍。十五项“禁止”中涉及禁止开垦、排干、填埋自然湿地,禁止向湿地排污,禁止过度放牧、滥采野生植物、禁止占用红树湿地等。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湿地资源保护与恢复工作,把湿地保护摆在“生态菏泽”建设的突出位置,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菏政办发〔〕42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年)〉的意见》(菏政发〔〕27号),并于-年开展了《菏泽市湿地保护管理条例》的湿地立法调研。
菏泽报业全媒体记者孟欣